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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
2018-07-13    来源:办公室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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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2016年度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6年度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关于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以及渎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截止2016年末我院编制71人,其中:政法编66人,事业编5人。年末实有在职人员67人,离退休人员22人,其中:离休1人、退休21人,退休人员于2016年5月起移交社保,享受遗属生活费5人。我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现设纪检监察、反贪污贿赂、公诉等12个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业务,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任务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检察机关的信访接待工作;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刑事申诉、刑事赔偿请求;受理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对举报线索和信访件进行分流、转办,对部分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对办理有结果的信访案件及时答复信访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刑事赔偿案件、上级院及相关部门交办的案件;综合反映全县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

 三、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简报、处理机要文电,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档案、印章管理和保密工作。

四、政工科(含纪检):负责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队伍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对本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考察、管理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规划和落实检察干警教育培训;承担本院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的管理、考核、晋级、晋衔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本院机构编制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工资、奖励、人事档案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公诉科:依法指控犯罪,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侦查监督科:、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七、民事行政检察科:通过办理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八、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全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对全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负责系统、宏观的预防对策研究。统一负责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的审核、备案等管理工作。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论证工作。

九、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12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十、反渎职侵权局:受理侦查本辖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十一、法警队:履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的相关职责;负责办案工作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负责办案期间的警务保障工作,强化办案安全防范;督促指导下级院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二、平罗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罗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包括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本级预算。

 

第二部分  2016年度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决算表

(详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我单位无此项资金故该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6943532.66元,支出总计16943532.66元。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811325.44元,增长19.89%。

    二、关于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4854698.0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4533049.96元,占97.83%;其他收入321648.11元,占2.17%

三、关于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5904480.98元,其中:基本支出12493962.48元,占78.56%;项目支出3410518.5元,占21.44%。

四、关于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4533049.96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178769.43元,增长8.11%。

五、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5582832.8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98%。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3539460.24元,增加29.39%。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5582832.87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说明:行政运行支出11067088.65元,占71.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3069198.50元,占19.7%;法律援助支出23000元,占0.15%;未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625749元,占4.02%;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6320元,占0.1%;住房保障支出781476.72元,占5.01%。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935332.96元,支出决算为15582832.8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6.8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司法改革检察官员额制提升检察官、检察院行政人员工资及绩效工资;二是县财政划拨基建债务化解资金。

六、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474314.37元,其中:人员经费10022310.54元,公用经费2452003.83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福利支出7546260.40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938058.16元,增加14.19%,主要原因一是下达预算时,政府效能奖、团结进步奖等各项奖金未下达,只是年中追加;二是司法改革检察官员额制提升检察官、检察院行政人员工资及绩效工资;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1778655.34元,增长21.57%。

2.商品和服务支出2448223.83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1116943.83元,增长83.89%,主要原因一是财政年初下达预算时未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计算在内,2152000元均为年中追加;较2015年决算数增加233673.4元,增长10.55%。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476050.14元,较2016年度年初预算数增加480199.42元,增长7.26%,主要原因一是人员调资后相关支出追加;二是交通补贴计入该科目下;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164311.66元,降低6.22%。

4.其他资本性支出3780元,2016年度年初未安排预算;较2015年决算数减少53829元,降低93.43%。

七、关于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62000元,支出决算为325848.77元,完成预算的9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未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92820.77元,完成预算的80.8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3028元,完成预算的9.12%。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77457.03元,下降19.2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52460.53元,下降15.1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4996.5元,下降43.1%。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92820.77元,占89.8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3028元,占10.14%。具体情况如下:

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92820.77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92820.77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车辆的维修维护费、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2016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2.公务接待费支出33028元。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33028元,主要用于接待餐费支出。2016年国内公务接待批次48个,国内公务接待人次312人。

八、关于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无收入,也没有上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300107.44元,比2015年增加56999.01元,增长1.75%。主要原因一是全国、全区检察机关加大培训力度,该项支出增幅一倍多;二是水费等费用上调近一倍。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年初无安排,支出决算总额2138963元。均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房屋面积7802平方米(其中待下账1470平方米),共有车辆6辆,均为执法执勤车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在编制2016年度预算时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预算资金9935332.96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2.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财政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我院预算编制、执行良好,自评得分74.5分。发现的主要问题: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较慢,结余结转基本资金较大。下一步我院将第对结余结转资金认真进行梳理,加快执行进度,提升资金拨付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如: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五、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补贴(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住房补贴。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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